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 2024 〕10号
当事人: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20602MA0Y6GXC2Y
住所(住址):白山市浑江区兆丰家园2号楼3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庄鸣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206021984xxxxxxxx
联系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兆丰家园2号楼3单元1001室
2024年6月4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浑检建〔2024〕1号),检察建议书显示当事人庄鸣宇是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负责人,利用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负责人庄鸣宇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收到建议书时,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处于存续状态。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61号,判决书显示,2022年3月18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庄鸣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将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刘科岐、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查询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61号,当事人庄鸣宇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浑检行公建[2024]1号)。证明案件来源。
2.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61号。证明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依法处罚。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公示报告一份。证明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处于存续状态。
2024年6月25日,我局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山市监浑罚告字[2024]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61号,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当事人庄鸣宇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依法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我局案委会经讨论认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我局处理意见如下:
吊销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