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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5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收藏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 2024 8 

  当事人: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20602MA13WLD30C                           

  住所(住址):浑江区红五委消防家属楼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3241990xxxxxxxx                                

  联系地址:浑江区红五委消防家属楼1单元601室                                            

  2024年6月4日我局收到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浑检建〔2024〕1号),根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会远,身份证号:4102231973xxxxxxxx,冒用当事人陈炯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到白山市佳誉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其办理注册成立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炯,成立时间:2016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红五委消防家属楼1单元601室;之后张会远通过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我局执法人员经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确认了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查询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吉0602刑初128号,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张会远本人或是其委托代理人,在陈炯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陈炯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刘科岐、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吉0602刑初128号后,认为张会远存在冒用他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张会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一份(浑检建〔2024〕1号)。证明案件来源。 

  2.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吉0602刑初12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张会远因冒用他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已被依法处罚。 

  3.国家企业系统查询的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公司信息一份。证明白山市仲夏中药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的事实。 

  2024年6月25日,我局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山市监浑罚告字[2024] 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根据《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吉0602刑初128号)》,张会远本人或是其委托代理人,在陈炯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陈炯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张会远冒用陈炯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违法程度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我局案委会经讨论认为,张会远冒用陈炯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特别严重,涉案金额较大,适用特别严重的处罚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结合自由裁量说明,我局处理意见如下:吊销白山市仲夏药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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