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监浑罚告字〔2024〕10号
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4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浑检建〔2024〕1号),检察建议书显示当事人庄鸣宇是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负责人,利用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负责人庄鸣宇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收到建议书时,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处于存续状态。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61号,判决书显示,2022年3月18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庄鸣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将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刘科岐、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查看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61号,当事人庄鸣宇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浑检行公建[2024]1号)。证明案件来源。
2.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61号。证明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依法处罚。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公示报告一份。证明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处于存续状态。
依据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61号,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当事人庄鸣宇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依法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我局案委会经讨论认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拟处理意见如下:
吊销通化市神州华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朴显 联系电话:0439--5000812 联系地址: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南平街513号)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