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监浑罚告字〔2024〕7号
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一案, 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4日我局收到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浑检建〔2024〕1号),根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会远,身份证号:4102231973xxxxxxxx,冒用当事人陈冬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到白山市佳誉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其办理注册成立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成立时间:2016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住所:白山市浑江区乐民1区6号楼1单元302;之后张会远通过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我局执法人员经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确认了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查询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吉0602刑初128号,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张会远本人或是其委托代理人,在陈冬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陈东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刘科岐、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吉0602刑初128号后,认为张会远存在冒用他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一份(浑检建〔2024〕1号)。证明案件来源。
2.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吉0602刑初128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张会远因冒用他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已被依法处罚。
3.国家企业系统查询的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公司信息一份。证明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存续的事实。
根据《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吉0602刑初128号)》,张会远本人或是其委托代理人,在陈冬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陈冬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张会远冒用陈东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违法程度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我局案委会经讨论认为,张会远冒用陈东个人名义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特别严重,涉案金额较大,适用特别严重的处罚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结合自由裁量说明,拟处理意见如下:吊销白山市农吉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朴显 联系电话:0439--5000812 联系地址: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南平街513号)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4年 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