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 2023 〕69 号
当事人:杨宝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三委四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2060319xxxxxxxx80
联系电话:无
联系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三委四组
2023年10月19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磋商函(浑检行公磋[2023]38号),磋商函显示当事人杨宝荣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未被列入食品行业禁入名单,仍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风险。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160号,判决书显示2023年8月18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杨宝荣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的磋商函将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官在朝、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在调取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160号后,认为当事人杨宝荣存在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磋商函(浑检行公磋[2023]38号)。证明案件来源。
2、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16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被依法处罚。
当事人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023年11月22日,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我局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山市监浑罚告字[2023]6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且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第(四)项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说明,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将当事人杨宝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