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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20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收藏

 

  白山市监浑告字〔202367  

  马永军: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涉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已调查终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9月20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浑检行公建[2023]4号),检察建议书显示当事人马永军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服刑期满后,未被列入食品行业禁入名单,仍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风险。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106号,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至6月27日期间,马永军在浑江大集销售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购的“虫草鹿鞭丸”“虫草鹿鞭王”“棒老头”等口服性保健品。6月27日,在浑江大集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经对依法查扣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3盒、“虫草鹿鞭王”6盒、“虫草鹿鞭丸”3盒、“棒老头”2盒进行检测,均含西地那非成分。马永军于2023年6月26日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永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将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官在朝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在调取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106号后,认为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建议书(浑检行公建[2023]4号)。证明案件来源。

    2、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10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被依法处罚。

  当事人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且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第(四)项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说明,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将当事人马永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朴显   联系电话:0439--5000812 联系地址: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南平街513号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 10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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