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监浑罚告字〔2023〕50 号
吉林省众赢吉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第一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9月6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接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浑检检建受【2023】47号),检察建议书显示众赢吉达白山第一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洪春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虽然邵洪春已承担刑事责任,但该公司目前仍处于存续在营的状态,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经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确认了众赢吉达白山第一分公司为存续状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17号,判决书显示当事人邵洪春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磋商函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官在朝、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17号后,认为当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一份(浑检检建受【2023】47号)。证明案件来源。
2、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602刑初21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依法处罚。
3、国家企业系统查询的当事人公司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存续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实地走访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实际经营状态。
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传单、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结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并且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程度属于特别严重,适用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
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吊销吉林省众赢吉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第一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
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朴显 联系电话:0439--5000812 联系地址:白山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浑江分局(南平街513号)
(以下无正文)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年10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