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白山市浑江区甜果成人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20602MA145F1U2G
住所(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铝厂家属楼1号楼2单元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雯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220602xxxxxxxx1539
联系电话:17614391238
联系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铝厂家属楼1号楼2单元102门市
2023年7月13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接到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的磋商函(白山检行公磋[2023]15号),磋商函显示甜果成人用品店的法定代表人汪雯彬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但未被列入食品行业禁入名单,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吊销,仍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风险。我局执法人员经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确认了甜果成人用品店的经营状态为存续状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23号,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因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销售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院磋商函调查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于同日立案,指定官在朝、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23号后,认为当事人存在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磋商函一份(白山检行公磋[2023]15号)。证明案件来源。
2、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吉0602刑初2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被依法处罚。
3、国家企业系统查询的当事人个体户信息和个体详细信息二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存续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实地走访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实际经营状态。
当事人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023年8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白山市监浑罚告字[2023]3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第(四)项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30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判断标准: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吊销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大,并且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当事人违法程度属于特别严重,适用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
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吊销白山市浑江区甜果成人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将当事人汪雯彬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上缴。
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