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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0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邓某诉霍邱德之邦物流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快递服务中保价格式条款的适用 

  【案情简介】 

  2022426日,原告邓某从商家李某处花费3500元购得两套茶具,李某通过德邦快递(特快专递,实名认证为德之邦物流公司)发货,快递面单上注明原告的手机号码、地址,提货方式为送货上楼。快件投递中,被告德之邦物流公司因手机号码有误而未能联系上原告,也未送货上楼,径直将快件交某超市后,进行系统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被告对快件丢失、给予赔偿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快递面单上的保价条款赔偿500元。邓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茶具或赔偿两倍损失。 

  法院认为德邦快递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实际上减轻了快递公司责任、限制邓某作为接受服务一方要求赔偿的主要权利,故此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造成快递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法院判决被告在实际直接损失即涉案茶具价值3500元的范围和标准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3)皖1522民初6245

  二审: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5民终3727

  【专家点评】 

  本案明确快递公司未履行上门送货服务导致快递物品丢失情形下,快递经营者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保价条款的适用问题。快递服务合同中,因快递公司未依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在系统作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消费者可要求快递公司返还原物或承担赔偿责任。快递面单中减轻快递公司自身责任的保价条款无效。快递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在可选择快递公司的情形下,要选择信誉好、服务优质的快递公司;在利用快递寄送物品时,要尽可能保留物品购买票据、快递面单及付款记录等,并要求快递公司载明运输物品名称、种类、性质、数量和价值;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要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保留相关证据,如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邮政管理部门等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初审:苏丽阳    复审:宋群    终审:刘佳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