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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0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董某某诉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社区团购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某通过淘宝APP购买了一件商品,收款方是被告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荟公司)。经检测,商品净含量显著少于标注。被告十荟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商品销售者,被告品相聚食品商行亦不认可其销售涉案商品给原告。原告认为十荟公司是商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要求与制造商河南省麦客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客丰公司)以及品相聚食品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35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十荟公司承担退款责任,被告麦客丰公司承担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0491民初12406号(2023616日生效) 

  【专家点评】 

  平台采购模式的社区团购,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当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若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时,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并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则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维权指引】 

  在社区团购中,平台应明示销售者身份,确保信息透明,保障消费者准确知悉具体销售者身份。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向平台索要销售者身份信息,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若不能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承担销售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初审:苏丽阳    复审:宋群    终审:刘佳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