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诉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获取其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推出了手机扫码点餐服务,要求消费者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则无法使用该服务。2021年7月,孔某在被告门店用餐时选择了手机扫码点餐,并在此过程中成为了公司的会员。后来孔某取消关注公众号,发现个人信息仍被保留在被告处,无法自行删除。孔某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告知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告知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五千元。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6735号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10254号
【专家点评】
经营者通过扫码点餐等方式搜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过度处理。消费者选择扫码点餐服务并不代表其同意将部分个人信息权益让渡给商家,商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仍应以实现点餐目的为限。
【维权指引】
在点餐方式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得误导和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扫码点餐。餐饮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与当前餐饮消费场景密切相关,不得在消费者登录、点餐、取号、加菜、结账等环节设置不必要程序或环节,诱导索取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经营者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消费者发现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