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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姚某某诉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7-18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消费者基于监督权行使评论的边界审查标准 

    

  【简要案情】 

  202299日,姚某某在大众点评网上预订了被告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铜官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民宿客房。入住后,姚某某结合自身体验对被告民宿打出了三星评价,后将评价改为一星。被告用“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恶性跟评,并更改评分为一分,属于明目张胆胡作非为”等辱骂姚某某。因双方沟通未果,姚某某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则反诉要求姚某某赔偿26万元。 

  20231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691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1民终15284 

  【专家点评】 

  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消费者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效果不满意,可以指出问题,并基于自身切实感受进行批评。经营者应容忍消费者的非恶意差评乃至批评,不得因此而恶意评价、攻击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名誉权。 

  【维权指引】 

  消费者享有对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基于事实在社交网络上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只要不存在恶意诋毁、诽谤等情形,就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真实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在经营者恶意攻击、评价消费者时,消费者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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