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教育培训合同“超期余款不退”情形的司法认定
【简要案情】
被告沪江网校推出课程,学员限时学习完成全部课时后可退还学费。原告丁某购买该课程,后因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从未上网学习,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已超过格式条款约定的退款期限,且课程已过有效期,遂单方面告知原告课程到期、无法退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退费时限等与学员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加以严格约束,但未约定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认定合同中退费时限条款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应归于无效。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退还部分课程费用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