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版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3-11-24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张某诉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平台派单模式中物流公司赔偿责任认定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网购翡翠原石后退货,申通公司于运输时致使翡翠原石破损。申通公司拒绝返还原石并声称已丢失,原告与申通公司就理赔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遂将申通公司和菜鸟公司等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菜鸟公司为原告运输货物匹配了被告申通公司为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申通公司为原告寄送货物,双方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商与消费者所签服务协议所约定的赔付标准等内容,对物流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因货物运输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申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货物运输损失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维权指引】 

  消费者进行网络退货,与物流服务商签订寄快递服务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明确维权对象,即物流公司系承担快递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主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消费者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