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高某某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上购买进口商品,收货时发现该商品并非网站方预先承诺的境外发货。高某某认为网站方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被告以“亚马逊海外购使用条件”中约定由卢森堡市区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裁定认为,涉案管辖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剥夺了中国消费者在中国选择本地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权利,违反公平原则,故涉案管辖条款应属无效。
【维权指引】
本案首次明确了跨境电商协议管辖宙查标准,我国消费者在因“海外购”产生纠纷时,应勇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承担跨境消费维权的沟通协调义务,避免使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选择本地争端解决途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