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上线教你如何消费维权(一)
发布时间:2019-02-18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收藏
关键词1微商
情境
小琪发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有不少朋友做起了微商,她也买了几次面膜之类的产品,有的产品感觉质量不错,有的却很糟糕。而她希望退货退款时,却遭遇了不少麻烦,卖家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小琪甚至和一些老同学翻了脸。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微商也将和其他电商一样,被纳入法律监管,小琪再在朋友圈里消费,就会放心很多。
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解析
该条款列举了几种电商形式和定义范围,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既包括传统的电商形式,也用一个比较开放的概念将其他电商形式囊括其中,包括新兴的微商以及直播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社交网络工具不同于电商平台,有人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交易洽谈不能改变社交媒体本身的媒体属性,但如果社交媒体开放商家入驻功能,允许经营者稳定地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平台内经营者,就变成电商属性,要受《电子商务法》约束。
关键词2押金
情境
小李为了使用某品牌的共享单车服务支付了100元押金,但近期他不想再使用这款共享单车,便想退还押金。然而押钱容易退钱难,不仅要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还要经历很长的等待,小李等了一个多月也没见到退回的押金。他在朋友圈感慨称,“我排过最长的队就是退押金的队”。
近年来,诸如共享单车等共享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押金难退问题,在《电子商务法》中也有相关规定。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押金问题也将得到规范。
法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经营者不仅要建立公平合理的退款规则、设置便捷的退还程序,更应当在消费者签订合同或收取押金时明示相关的规则、方式和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押金退还规则和程序中,应当设定明确、具体、可行的退款规则和条件,不得预设不合理的障碍或变相阻碍消费者退款。而“及时退还”则指法律有规定时按照法律规定退款。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时,应按照约定退款。在约定退款条件外,如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则按照其承诺退款。
关键词3不正当竞争
情境
双11前,小张在某电商平台的一家品牌店看中了一款衣服,几天后她得到通知,该品牌在另外一家电商平台上也开有网店,两家电商平台要求该品牌店必须“二选一”,即只能在其中一个平台上经营。于是,该品牌经营者不得不宣布关闭在其中一家电商平台上的网店。
随着竞争的激烈,有的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这些行为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得到规范。
法条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是指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等方式签订服务合同、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等手段,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限制。对平台内经营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与交易相关的不合理限制,指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其地位,通过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等方式签订服务合同、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强迫签订独家销售协议、接受不合理的入驻条件等,或增加特定不利条件,如削减活动资源、搜索降权、屏蔽等。
关键词4默认勾选
情境
小杨在某在线旅游网站上购买了机票,但他发现,自己实际支付的价款比机票价格要高出不少。仔细查看后小杨才发现,自己在下单时,在页面的折叠项里还有好几个被默认勾选的选项,其中包括保险、机场贵宾服务、出行叫车等。
这种强行搭售的“默认勾选”服务让很多消费者恼火。虽然在消费者组织点名批评之后,不少在线旅游平台已经取消了“默认勾选”,但类似的操作手法在电商领域依然经常可见。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再玩“默认勾选”的商家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电子商务经营者将相关商品和服务一并提供时,必须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是提示通知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一并购买商品或服务,应该由消费者主动勾选同意。如果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以默认同意作为选项,欺骗消费者购买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相关交易,返还多付的款项。经营者可能要为此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行政处罚。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