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6条至第13条对此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问: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答: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问:《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有什么规定?
答:《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阶段和时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明确了相关时限要求: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三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在进一步审查及其延长阶段,执法机构应当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问:我国是否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简易审查程序?
答:《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19条至21条对简易案件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简易案件审查适用简化审查程序,相对于非简易案件,其审查时间相对更短,从受理到审结一般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