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版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商事制度改革

公司登记 有问有答(一)

发布时间:2024-10-16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问:注册公司必须有名称吗?关于公司名称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名称是注册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为企业名称申报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要求,企业名称经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问:注册公司时,公司股东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哪些信息? 

  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问:注册公司时,对股东的出资数额有要求吗? 

  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初审:苏丽阳    复审:宋群    终审:刘佳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