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答:“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的,要根据《意见》,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11.什么是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答: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的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人数,即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并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如“餐饮监管一件事表单”等,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
12.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公布主体是谁?
答:根据《意见》,2025年6月底前,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布本地区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但设区的市、自治州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由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本地区的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部本级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公布本领域的频次上限;实行垂直管理的,以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本领域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
13.确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是否包括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答: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并未排除专项检查。
14.《意见》规定检查频次列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是指该行政执法主体同一年度针对不同企业检查的总次数,还是指同一年度针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
答:都包括。这有利于企业和社会更好地知晓行政执法主体检查频次情况,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5.《意见》要求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如何贯彻落实?
答:根据《意见》,分级分类检查的宗旨是推行精准检查,提升检查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践,分级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行政执法主体、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