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版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工作动态

反不正当竞争法典型案例赏析

发布时间:2021-11-15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20181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用《反法》查办的典型案例。为方便广大执法人员学习借鉴,扎实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内几个用《反法》查处的贴近民生的典型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在日常执法中参考。

一、商业贿赂案

某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皮石斛制品的销售经营。为招徕客户、提高销量,当事人以“人头费”“销售提成”的名义,按照到店游客人数和游客单笔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旅行社支付钱财。旅行社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服务,当事人以支付“人头费”“销售提成”的方式诱使旅行社违背其忠诚义务,为当事人谋取不当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侵害了游客利益。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写给经营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关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是收付双方都应当如实入账,且严格禁止以折扣、佣金为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现行法律规定中,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将被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宣传案

某市某紫砂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某市某紫砂有限公司在某平台经营账号开展直播销售紫砂壶的经营活动。为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的方式虚增商品销售量,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不当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共刷单2559笔,虚假交易金额共计767962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区某火锅店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某区某火锅店在经营场所内鱼缸上标注有“中华鲟88/斤”“长江鮰鱼49.9/斤”等字样,菜单上亦有“中华鲟”“长江鮰鱼”等菜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华鲟”进货票据及人工养殖证明,提供的“长江鮰鱼”进货单据则明确标称为“清江回鱼”,产地为广州、浙江等地。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中华鲟”实为西伯利亚鲟(或其杂交种),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当事人销售的“长江鮰鱼”实为斑点叉尾鮰,系外来物种。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区某美容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

某区某美容养生馆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在经营场所内陈列展示纸质宣传册、宣传展板等方式向来店顾客介绍推广本店的服务项目,宣传资料含有“预防各脏腑疾病、乳腺、妇科疾病,三高、心脑血管问题”“改善胸闷胸痛、乳腺增生、富寒、生殖等妇科问题”“预防心脏病、高血压等心脑血管问题”“改善老寒腿、关节炎、静脉曲张等问题”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仅为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对其服务内容及效果的宣传与事实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