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查处某诊所销售、使用超期药品案
引言:药品安全即是民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药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近期,白山市市场监管浑江分局查处一起某中西医诊所销售、使用超期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白山市市场监管浑江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中西医诊所诊疗室内摆放过期药品。过期药品名称为:二羟丙茶碱注射液,国药准字H14022288,剂量单位:2ML:0.25g,10支/盒,总共2盒,4.8元/盒,共9.6元,失效日期:2022.06.04。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使用超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展开调查。
证据链条
一是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等材料;二是《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三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财务清单,证明过期药品已被该局先行登记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某中西医诊所销售、使用超期药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当事人感悟:通过此案给我上了一堂非常深刻的质量安全课,让我更加认识到对学习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特别是对质量安全这根“底线”不能碰、不敢碰牢记在心,切实提升了质量管理理念,让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有效药,真正为民服好务是今后诊所的宗旨。
适用法律
该诊所销售使用超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自由裁量
结合《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第一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涉案产品尚未销售、使用的。”鉴于因当事人诊疗室内超期药品较少且未销售和使用,违法金额小,并且当事人能够积极改正完善制度,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疫情期间减轻社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对该诊所违法行为适用法律罚则从轻处罚。
案件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等证据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超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经浑江分局案审会审理并结合当事人诊所超期药品较少且未销售和使用,违法金额小,并且能够积极完善制度,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疫情期间减轻社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决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没收超期药品2盒;三是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结案后及时在“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系统公示处理结果。
宣教警示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它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药品的有效期应以药品包装上标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药品有效期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销售过期药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为了保证其质量,在有效期内使用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它们的性状,一旦发现有异常现象,即使在有效期内,也要立即停止使用。本案中该诊所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有及时处理,出现仍摆在货架销售、使用的现象,构成了销售、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该诊所陈列销售、使用的过期药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过期药品,并处罚款100000元。该案例警醒药品经营、使用管理人员,在从事药品销售、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经营管理制度,有计划地采购药品,以免积压或缺货,同时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对到期的药品及时下架处理,避免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销售过期药品的处罚力度,彰显了国家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更加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