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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束缚 明确标准 激发小微企业活力 公平参与药品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19-11-29责任编辑:药品监管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场所、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制订本条的初衷是调节药店设置,鼓励企业在缺医少药的村屯开办药店,由于《药品管理法》对“合理布局”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执行本条规定时,一般采取人为设定距离来调节药店的设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企业公平参与药品市场的竞争。
      新组建的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指示精神,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的干预,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印发了《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中对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距离要求的函》,进一步明确了对《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合理布局”的适用,取消了行政审批中对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距离的要求,不再以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距离作为限制性条件。
      通过取消距离限制,消除了影响公平竞争的制度束缚,调动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为促进我市医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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