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及发生经过
(一)事故基本情况
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木材、建材、钢材、五金交电、包装材料、纸制品、日用百货、建筑装潢材料的单位,实际控制人为郑某,郑某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从某园区租赁场地,从事日常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在木材堆场内,场地为非硬化路面,事发地点发现一凹坑。经测量和计算,该凹坑会使叉车形成大约6°左右的侧向倾斜。
(二)事故发生经过
据监控视频,事发时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操作叉车进行作业,将长约4.0m直径约1.0m的木材废皮料捆装载到平板车上。其时,平板车上装有2000mm高的立柱,加上平板车的高度,事发时叉车起升高度至少有3500mm。
叉车第一次靠近平板车时,由于装载位置不对,郑某在未降低起升高度情况下,驾驶叉车向平板车车头方向移动。由于地面不平整,叉车产生了左右摇晃。到达卸货位置时,郑某向右打方向,叉车向右转弯。由于货物和叉车惯性的作用,产生了较大离心力,叉车失去侧向稳定性,向左侧倾覆。此时,郑某没有系安全防护约束装置,本能跳车,被倾覆叉车上护顶架挤压在地面上。
事发时,一空载叉车正好经过,该叉车司机发现郑某被挤压后,第一时间驾驶叉车将压在郑某标身上的叉车部分抬起,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后,采取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将郑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由于地面不平整,叉车向左侧倾斜,郑某装载作业过程中,驾驶叉车行驶中向右转弯,叉车与载荷产生了强大的离心力,形成了侧向左倾覆力矩,超过叉车固有的稳定力矩,导致叉车向左侧倾覆,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 间接原因
(1)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园区出租方未认真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叉车作业地面不平整等安全隐患失查失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三、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实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制定并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叉车作业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园区出租方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承租方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仔细开展园区内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