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与启示
本案系通过国家风险监测发现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具有三重典型意义:
1. 网络销售隐蔽性强,溯源难度大
当事人通过“832平台”更换委托方资质,违法销售来历不明的葵花籽油99桶。采购人员失联、无进货凭证,导致上游源头无法追溯,凸显网络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跨区域监管难点。
2. 法律适用精准,裁量从严从重
当事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无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法》(冒用厂名厂址),依据“择一重罚”原则适用货值金额十倍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结合货值金额(8910元)及违法情节较重(吉林省裁量标准),顶格处以8.5万元罚款,体现对食品安全违法“零容忍”。
3. 风险监测预警作用突出
本案源于监督抽检搭载的风险监测,虽涉案油品检验合格,但异常指标指向生产资质问题,最终揭露违法链条。提示需强化对网络平台委托生产行为的动态监管,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防范资质造假和来源不明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