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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5-06-24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正全面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在此,希望与各位生产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共建诚信有序的农村市场消费环境。 

  一、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 

  所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主体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主体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食杂店登记证》或《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生产经营主体需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是要做到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保留两年;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食杂店登记证、预包装食品备案)在有效期内;在售肉品能提供“两证、两章、一报告”;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食品离墙离地贮存;冷藏食品按要求贮存销售,不售卖超保质期食品;“一人店”店主兼任食品安全员,做好自查并记录。二是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小卖店等食品销售主体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或散装食品)的销售服务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且人证相符,方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中,务必严格执行食品相关标准。一是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检验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数据、产品检验结果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二是食品生产加工车间需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微生物污染。生产设备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定期进行检修和校准。三是食品生产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注食品标签,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清晰。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食品,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对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希望各位生产经营主体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合法生产,积极参与到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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