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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专题解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23-04-10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202292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202211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那么,企业主体责任该如何落实呢? 

  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谁落实?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 

  1.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 

  2.以下5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2)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3)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4)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5)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落实什么? 

  ()抓住“三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食品安全总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安全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三类人要依法配备、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发挥作用。 

  ()管好“四件事”风险管控:企业要结合自身管理体系,对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含特殊食品)、餐饮服务单位、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日管控和周排查表(范例)等作出调整,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自身类别、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等实际情况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避免格式化、“一刀切”情况,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至少1次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重点查看前日日管控问题和整改情况,与今日检查情况形成日管控报告(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食品安全员认真记录、签字确认、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非食品安全员不得进行日管控工作。)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1次听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看周排查报告,重点掌握一周“日管”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分析本周“日管控”落实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尽快采取防范措施。将本周“周排”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一同列入下周关注重点,部署下周重点工作。 

  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次月第一周内组织召开月调度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月调度会议;查看月调度报告,听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对本月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当月食品安全日管控检查问题落实情况;将本月“月调度”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一同列入下月关注重点,安排下个月重点工作。 

  ()健全“三本账” 

  《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怎样落实?  

  1.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3.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规定。“三类人” 应依职责做好“四件事”、记好“三本账”,存档备查。 

  4.履行建议责任。主要负责人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 

  5.提供保障支持。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企业未落实主体责任会怎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5000元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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