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药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和公平竞争的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价格以下违法行为:
(一)严禁哄抬价格行为:不得借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二)严禁相互串通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药品;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信息。
四、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经营者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发现经营者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市各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购物凭证、票据、照片等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