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物业公司水电气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确实未在其收费区域内公示收费项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元。
通过该案,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居民水电气价格市场,同时也进一步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