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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向某小区住户收取每年每户36元公共照明费。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2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第5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21.44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21.4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