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少儿教育培训服务,未公示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2024年4月3日,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领域,价格收费必须公开透明,保障学员及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明码标价工作,有助于学员和家长作出合理的消费决策,也能在出现价格纠纷时有据可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教育培训行业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