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在供水供气行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居民IC卡用户收费补卡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规收取表具更换费;在收取工程费用中向用户收取管理费用的同时,又重复单独收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对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用气未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以上违法所得共93.71万元。
查办结果: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第(六)项“重复收费”、第(七)项“对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已退还违法所得90.6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未予退还违法所得3.11万元,并给予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