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行业各经营主体:
随着我市冬季冰雪旅游市场旺季来临,各地重大活动持续开展及龙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相关经营主体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促进我市冰雪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现对我市相关经营主体作出如下行政指导意见:
一、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开展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诚信经营。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销售的商品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的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等信息。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经营主体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有价格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不得在首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应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一致,不得有以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促销行为。
五、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等信息,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价格、价外加价、强制代收其他费用。
六、各宾馆、酒店经营主体要严格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价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提供客户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严禁不履行价格承诺,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严禁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
七、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严禁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八、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高端烟酒等经营主体要守法经营,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赠送、返券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扣、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不得有虚假优惠折价、减价等价格欺诈行为。高档烟酒经营者不得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品牌烟酒,变相抬高商品价格。
自本行政指导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经营者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发现经营者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市各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