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一)抽样地点:从煤堆上表层采取。
(二)抽样基数: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按GB/T 18666—201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中的4.3.2.3采样基数规定采取,一般以1000 t或一个发运批量为一个采样基数;在采样基数小于1000 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
(三)抽样数量:煤样按GB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的5.2基本采样方案规定采取,以1000 t为一个基本采样单元,当采样单元大于和等于1000 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每个总样最少取60个子样数,每个子样质量最少为0.5kg;采样单元小于1000 t时,采取1个总样,总样最少取30个子样数,每个子样质量最少为0.5kg。
(四)制备方法:
按照GB 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中7.4.4堆锥四分法的规定,将总煤样放在制样铁板上用直径6mm的筛子筛分,筛上物用破碎机破碎后,将破碎煤样全部通过直径6mm的筛子,再与已过筛粒度小于6mm的煤样混合均匀,用堆锥四分法缩分出混合煤样的全水分煤样和分析试验煤样的制备样。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0kg,其中10kg作为检验样品,10kg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商品煤检验项目 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检验方法 |
1 |
灰分(Ad)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GB/T 212—2008 |
2 |
全硫(St,d) |
GB/T 214—200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 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1866—2014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二)判定原则
依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基本要求,商品煤判定依据如下:
1、灰分(Ad)
褐煤≤30%;
其它煤种≤40%。
2、全硫(St,d)
褐煤≤1.5%;
其它煤种≤3%。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三)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见下:
合格结论用语:本次监督抽查共检XX项,所检项目全部符合《XX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合格。
不合格结论用语:本次监督抽查共检XX项,XX项目不符合《XX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不合格。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