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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4-13责任编辑:产品质量分局 信息来源: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定配眼镜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单光的验光处方定配眼镜。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定配眼镜、树脂镜片定配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定配眼镜;

2.2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定配眼镜和塑料架定配眼镜;

2.3 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定配眼镜、半框架定配眼镜和无框架定配眼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3511  配装眼镜

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 2506  光学树脂眼镜片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样品获取方式

    采取买样方式进行,需要企业提供收据、发票等证明,承担检验任务检验机构自行保留备查。

5.2 抽样型号或规格

定配眼镜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5.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企业的加工中心 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3副。

5.4 样品处置

5.4.1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定配眼镜应附有包含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出厂标识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5.4.2 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个月生产的定配眼镜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总额,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定配眼镜产品。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1 检验项目

序号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1

球镜顶焦度偏差(D

GB 13511

强制性

GB10810.1

2

柱镜顶焦度偏差(D

GB 13511

强制性

GB10810.1

3

柱镜轴位偏差( ° )

GB 13511

强制性

GB 13511

4

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mm)

GB 13511

强制性

GB 13511

5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GB 13511

强制性

GB 13511

6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

GB 13511

强制性

GB 13511

7

镜片表面质量

GB 13511

强制性

GB10810.1

8

装配质量

GB 13511

强制性

GB 13511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有无破损、样品是否完好,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作好相应记录

7判定规则

7.1抽样检验合格判定条件: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7.1抽样检验不合格判定条件:

出现一项及以上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原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当复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结果合格,以复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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