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注销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22】24号)
三、注销原因及分类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销分类:注销业务分为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简易注销业务所需提交材料较少,注销周期较一般注销更短,简易注销业务办理更简便。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工商登记业务系统中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信息,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企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申请移出后可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企业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提交材料规范
★简易注销:
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附表2-1)。
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附表2-2)。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一般注销: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附表2-2)。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注销公告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一般注销第1、3、8项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五、办理方式及地址
网上申报:网址为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
PC端全程电子化登录网址:http://e.scjg.jl.gov.cn:18010
自助区全程电子化登录网址:http://e.scjg.jl.gov.cn:18020
办事地址:白山市政务大厅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六、网上申请流程
★简易注销:
登录e窗通系统—→注销e窗通—→填写企业信息—→申请人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20天)—→填写简易注销申请信息—→上传简易注销材料—→委托代理人信息—→实人认证
★一般注销:
登录e窗通系统—→注销e窗通—→填写企业信息—→发布清算组信息—→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天)—→填写一般注销申请信息—→上传一般注销申请材料—→委托代理人信息—→实人认证
七、办理流程
★简易注销:
申请人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市场监管局审批通过—→公告期20天—→申请人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税务系统校验是否清税完毕—→市场监管局材料指导—→申请人签字确认—→市场监管局材料审核—→缴回营业执照
★一般注销:
申请人公示清算组信息—→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天—→申请人提交注销申请—→税务系统校验是否清税完毕—→市场监管局材料指导—→申请人签字确认—→市场监管局材料审核—→缴回营业执照
八、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审批机关及咨询电话:
冠“白山市”名企业--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0439-3249585
冠“浑江区”名企业--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窗口电话:0439-3256808
☆特色服务:缴回旧照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